超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与经济补偿如何适用新旧规则
退休终止通常无须补偿,但要先证明终止条件成立
劳动合同因依法退休而终止,通常不属于法定经济补偿情形;司法解释删除旧条款、超龄用工新规施行,都没有确立“终止就付N”的规则。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劳动关系仍然延续,单位提前解除时,仍须按劳动合同法判断补偿或赔偿。
对达到退休年龄却尚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各地裁判仍有差异。“超龄”并不当然免除单位的全部离岗责任;劳动者也不能仅凭未领养老金,就推定原劳动合同一直存续。
真正影响结果的是:适用哪个退休年龄,原劳动合同何时、因何终止,后来是否继续用工,双方签了什么协议,以及本次请求针对的是哪一次解除或终止。
新旧规则改动了什么,哪些条文仍然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事由,第六项同时保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目前仍然有效。
第四十六条列明应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法被迫解除、单位提出协商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和一定条件下的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终止等。其中并未把退休终止单独列为补偿事由。第四十七条解决补偿金额,不能跳过第四十六条,直接按工龄计算N。
2025年9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废止的是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即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旧规定。这一废止既未删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未增设退休终止经济补偿。
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用工协议期满、约定工作完成、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协商一致解除等终止情形,但未规定统一的经济补偿。协议有效约定了离岗补助、提前解除补偿或者违约责任的,仍须按约定及相应法律规则处理。
新规第二十三条又作了专门保留:依国家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延迟退休期间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能将这部分人员直接转入一般超龄用工协议,再以“返聘不补偿”免除劳动合同责任。
三个日期必须分开核对
第一个是本人依法适用的退休日期。自2025年起,渐进式延迟退休制度已经实施,不能继续一律套用男60岁、女50岁或55岁。出生年月、人员类别、岗位性质及合法选择的退休安排,都可能影响日期。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至第六条规定了书面确定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延迟期间劳动关系延续及届时终止的安排。双方只是口头说“继续干几年”,未必已经完成法定的弹性延迟退休安排,应核对书面材料和适用条件。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该办法。
第二个是争议行为发生日期。2026年判决审理的,可能是2024年的退休终止或2025年的协议解除。裁判日期晚于新规施行,并不意味着新规当然支配此前已经结束的用工。跨越2026年7月1日的持续用工,也应区分此前已经发生的责任和此后的履行、终止行为。
第三个是案件程序日期。司法解释(二)正式文本第二十一条写明施行日和废止条款,并未写入“所有旧案一律重审”或“全部只看终止日”的规则。对旧存案件,应结合争议事实、审级、生效情况及相关衔接口径说明适用依据;不能把征求意见稿或其他旧司法解释的时间条款移植进正式文本。已经生效的裁判,也不能仅因后来废止一个条款就当然推翻。
常州中院:补缴社保不是终止的当然前提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6)苏04民终371号案中,于2026年4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
孙某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自2022年1月10日起履行,至法定或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孙某田于2024年1月14日年满60周岁,公司后来通过微信告知,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孙某田主张,合同应当在公司补缴完社保并办理转移后才能终止,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认定法定终止条件已经出现,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另行提出的失业保险金损失,法院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而未予处理。
本案直接解决的是违法解除赔偿金,不是对所有社保损失作出否定判断。它支持的分析方法是:先审退休终止是否成立,再分别处理补缴、待遇损失和赔偿金请求。不能因为单位可能存在社保责任,就直接得出原劳动合同永不终止的结论。
也须看到,本案涉及2024年已达到原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将其年龄判断原样套用于2025年以后才达到相应年龄的人。
未领待遇有分歧,岗位性质也可能改变结果
**长沙中院一案支持了经济补偿。**在(2025)湘01民终14996号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公司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派往另一企业工作。朱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法院认为,公司此时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办理离职,实质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持经济补偿8857.5元,驳回公司的上诉。
这与常州案所采取的退休终止判断存在差异,且两案请求分别为经济补偿与违法解除赔偿金,不能忽略请求基础而直接互相替代。长沙案说明,处理未领待遇的存量用工,仍有被认定应付补偿的风险。该案不意味着所有地区均应支持N,也不意味着公司一有漏缴就当然承担2N。
**常州另一案先审女职工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技术岗位。**在(2026)苏04民终2226号案中,常州中院于2026年6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管某主张应适用原55岁退休条件,工作涉及物资出入库、盘点及配合审计。
法院结合江苏养老保险规则,审查劳动合同、实际权限及向主管部门申报的岗位信息,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管理技术岗位,未支持其较晚退休及违法终止主张。
采用这一案例,是为了提醒双方保存岗位证据。江苏具体岗位认定条件有地域属性,不能直接推广;“合同没写管理岗”也不能单独替代对实际职责的判断。
最新热点案例:佛山终审继续区分超龄用工与补偿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4日作出(2026)粤06民终12725号终审判决。
刘某于2022年12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继续工作,并与公司签署劳务协议。公司还为其购买单项工伤保险。刘某主张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被迫解除经济补偿等。
法院认定原劳动合同已因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单项工伤参保不能据此证明劳动关系,未支持经济补偿等上诉请求。
该案对本文的意义,是说明工伤保障与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非同一问题。判决涉及的退休及工资争议发生在2026年7月1日前,不能作为新规施行后各种超龄用工均无补偿、均可随时解约的依据;其关于主体资格的表述,也不能用来排除弹性延迟退休的法定例外。
补偿、赔偿和养老损失要分开举证
主张经济补偿,应说明适用第四十六条的哪一种情形,并证明解除主体、理由、送达和当时的劳动关系状态。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赔偿金,则须审查违法性及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计算条件,不能与同一次解除的经济补偿重复累计。
如果原劳动关系已经依法退休终止,争议针对的是此后用工协议,首先审查协议期限、终止条件、通知义务和约定补偿。单位违反有效约定造成损失的,依适用的合同责任规则处理,不能把所有违约损失直接定为N或2N。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另有门槛。应区分能够补缴的社保征缴事项,与不能补办、因此无法享受待遇的损失赔偿,并审查单位责任、因果关系和损失范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明确了后者的受理条件。经济补偿不获支持,不等于这项损失也归于消灭。
用人单位应保存终止决定及依据、退休核定、岗位与参保资料。劳动者主张更晚退休、已有弹性延退约定或具体损失,也应提交相应证据。由单位掌握的考勤、人事档案等资料,应申请其提供;拒不提供的,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操作清单
- 核定个人退休日期,附上适用政策、岗位资料、退休选择和经办核定材料,不能只在花名册里设一个统一年龄。
- 核对原劳动合同是否已依法终止,是否存在弹性延迟退休安排。尚在延迟退休期间的解除,按实际法定理由办理并核算责任。
- 发出书面通知,载明终止事由、日期和依据,保留送达凭证;退休手续、工作交接、工资结清分别留档。
- 继续招用时签订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用工协议,写清期限、终止条件、通知期限、费用结算及约定补偿,不以协议名称代替法律判断。
- 离岗结算分别列明工资、协议款项、劳动合同补偿及待处理的社保事项。对未领养老待遇、单位存在漏缴的人员,终止前核查本地裁判及补缴路径。
劳动者证据与维权清单
- 保存身份证明、岗位聘任与实际职责材料、退休申请或审批资料、养老金核定和到账记录;有弹性延退安排的,保存书面约定。
- 将入职、达到退休年龄、改签协议、最后工作、收到终止通知等日期排成时间表。保存完整合同和通知,不只截取签名页。
- 按请求准备证据。补偿对应解除事由,赔偿对应违法终止,协议款对应有效约定,养老损失对应不能补办及损失证明。
- 未缴社保问题尽早向经办或征收机关核实,保存书面答复和历次主张权利记录。不要等实际停止用工才处理早已知道的待遇损失。
- 区分争议程序。原劳动合同责任通常先经仲裁;新规第十九条列明的基本权益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其他协议事项依法诉讼。存在关系性质争议时,结合具体请求核对受理路径和时效。
风险提示
本文法源核验截至2026年9月6日。所引均为普通中级法院终审裁判,用于比较事实与法律适用,不具有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未领养老待遇的存量案件仍应核对地方规则、单位缴费责任和终止事实。
近期案例按裁判日期介绍,首次公开日期未核实。
文中没有把旧司法解释废止解释为超龄用工一律转为劳动关系,也没有把新规未规定统一补偿解释为单位可以任意解约。经济补偿、违约损失、工资及社保待遇请求,应各自核对依据和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