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规则到可执行清单

把复杂的劳动法问题,
讲到可以直接行动。

围绕真实争议、现行规则与裁判要点,分别整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掌握的证据、程序与风险边界。

RECENT ANALYSIS

最新实务分析

聚焦劳动关系中最常见、也最容易在程序和证据上出错的问题。

必须在试用期内完成哪些解除动作才不超时

试用期解除不能只看内部审批日期是否在期限内。单位应在合法试用期内完成考核、说明理由并使解除通知依法生效,适用的工会程序应事先履行;寄出与到达不同,拒收及约定送达须逐案判断,离职手续另按法定期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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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迟到三次就能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吗

法律没有“迟到三次即可解除”的统一标准。需结合录用条件、告知、考勤真实性和具体情节判断;基本劳动纪律是否需要专门明示,裁判仍有差异。改按严重违纪解除的,还须证明有效制度及严重程度,不能只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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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六步流程

试用期解除不能只凭一张不合格考核表。应核对有效试用期、录用条件、原始事实、异议处理、工会通知与送达。本文结合北京、大连、宁波的裁判,说明六步操作中的法定要求、证据不足与例外,附单位与劳动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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