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未完成离岗体检时如何终止
直接答案:先把离岗检查做完,再定终止日期
直接答案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尚未完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合同届满的,也不能只按到期日办离职,应当把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保护情形消失时再终止。
公司要先确认岗位是否接触粉尘、噪声、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向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符合危害因素的检查项目,书面通知劳动者参检,并把结果书面告知本人。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或与岗位相关的健康损害时,还要进入诊断、医学观察、调岗安置或者工伤处理流程,不能把一次体检当成解除许可。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又划定了诉讼例外:单位虽然解除前没有完成检查,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做,结果确认劳动者未患职业病;或者单位已经组织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院不再当然支持。这个补正规则降低的是继续履行风险,不等于企业可以把“先解除、后体检”作为常规流程,更不消灭职业病防治法上的行政合规义务。
什么样的岗位属于接害岗位
离岗体检保护不是按行业名称笼统判断,而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危害因素和接触过程。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岗前和在岗体检报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岗位说明书、劳保用品领用记录、粉尘噪声监测和排班记录,都会影响认定。
单位不能一面在岗前体检中列明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解除时又口头称岗位实际没有危害。劳动者也不能只凭“在工厂工作”推定自己属于接害岗位。双方都应围绕真实接触情况举证。
三部规定要放在一起看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单位不得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期满遇到第四十二条保护情形,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处理的是解除后请求继续履行时如何补正。它没有取消解除前组织检查的法定义务。企业最稳妥的做法仍是把体检安排在解除或终止生效前,并为复查、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预留时间。
单位说员工拒检,光有一张通知不够
单位主张劳动者拒绝检查,不能只提交一张无人签收的体检通知。应当证明检查机构、时间地点、检查项目、费用承担和交通安排已经明确,通知已经送达,劳动者能够实际参加,公司对改期或合理困难作过回应。
劳动者确有住院、交通中断、检查机构不能接诊、通知时间明显不足等情况,应及时书面说明并提出改期。无理由失联、明确拒绝或在合理安排下长期不参检,可能触发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的不利后果。
乐山中院:合同到期,检查没完,劳动关系不能按期结束
江苏某有限公司烟峰分公司与徐某等劳动争议案,案号为(2025)川11民终1209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
劳动者从事打钻放炮工作,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且检查显示职业禁忌。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于2023年12月届满,公司并未在期满前完成符合要求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法院认为,组织离岗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因协商一致或者合同到期当然免除,维持了对劳动关系存续及相关责任的认定。
这个案子的意义很明确:合同写明的到期日并不是职业健康保护的自动截止日。企业必须先完成检查、复查及必要诊断,再判断能否终止以及终止日期。
上海这个案子:签了协商解除协议也绕不开体检
上海飞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张永华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0)沪02民终447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
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双方签订解除协议时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之后劳动者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十级。法院认为,单位安排离岗检查属于法定义务,未经检查即解除违反禁止性规定,支持劳动关系恢复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该案说明,双方签字并不当然排除职业健康保护。解除合意、补偿金额和离岗体检是三件事,不能用“协商一致”四个字把法定检查义务盖过去。
扬州这个案子:单位真安排了、员工不去,结果反转
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德勤劳动争议案,案号为(2020)苏10民终1219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
公司同意按原条件续签,并通知劳动者办理离职相关手续。结合劳动者签署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及公司其他离职员工体检记录,法院认定离职手续包含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未按通知办理,未检查不可归责于公司,最终未支持违法终止赔偿请求。
这一裁判不能被理解为“员工没来就算放弃”。它强调的是单位是否真实、具体地安排检查,以及劳动者是否在知情且能够参加的情况下拒绝。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项已把这一例外写得更明确。
现行裁判规则以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为准
截至2026年8月,未见比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更新的同类裁判规则。单位应特别注意一审辩论终结前补检和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检这两个例外,但日常办理仍应坚持解除或终止前先组织检查。
用人单位操作清单
- 建立接害岗位名册,把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体检周期和人员名单对应到具体岗位。
- 在解除或合同期满前预留检查、复查和诊断时间,不到最后一天才发体检通知。
- 选择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劳动者实际接触的危害因素确定检查项目,由单位承担费用。
- 书面通知检查时间、地点、项目、交通和改期渠道,保存短信、微信、邮件、快递和签收记录。
- 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发现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或相关健康损害时,立即转入调岗、诊断、医学观察或工伤流程。
- 合同期满但检查未完成的,书面确认劳动合同顺延及期间的工作、工资、社保安排。
- 劳动者拒检时至少再次催告并提供合理改期,记录其拒绝理由;进入诉讼后抓紧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完成补检。
- 不把诉讼补正当作日常操作,新解释不免除职业病防治法下的行政责任和健康档案义务。
劳动者证据与维权清单
- 保存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岗前和在岗体检报告、岗位说明、工作场所照片及劳保用品记录。
- 收到解除或不续签通知后,立即书面要求单位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 体检通知时间过急或本人确有困难时,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可行的改期,不要直接失联。
- 对检查项目与实际危害因素不对应、检查机构无资质或结果未书面告知的,及时提出异议并留痕。
- 检查发现异常时,保存复查、诊断、医学观察和职业病鉴定材料,不急于签署“全部结清”文件。
- 争议发生后区分继续履行、违法解除赔偿和职业病待遇请求,关注一审辩论终结前单位补检可能带来的影响。
风险提示
本文讨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离岗检查与劳动合同解除、期满终止。是否属于接害岗位、检查是否符合危害因素、劳动者拒检是否有正当理由、发现异常后劳动合同延续到何时,均需结合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和地方裁审口径判断。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主要处理继续履行请求的例外,不应被扩大为解除前无需检查。
主要来源
- 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现行有效:https://www.pkulaw.com/chl/6476294eb29a47bcbdfb.html
- 北大法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现行有效:https://www.pkulaw.com/chl/7ab5e7d605f859e6bdfb.html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七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72691.html
- 江苏某有限公司烟峰分公司与徐某等劳动争议案,(2025)川11民终1209号:https://www.pkulaw.com/pfnl/c7ed112b8012f81673dfaa8f3b1050d2693e4a95e2f0881abdfb.html
- 上海飞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张永华劳动合同纠纷案,(2020)沪02民终4475号:https://www.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27b5b7876879bbadae0951367ffd580fbdfb.html
- 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德勤劳动争议案,(2020)苏10民终1219号:https://www.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a2ac1e97ffd3ccc246851807ff4d9777bdfb.html
- 樊蓉诉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案,(2017)苏0116民再3号:https://www.pkulaw.com/pfnl/a25051f3312b07f3e8deee7125881d0a62a7603eda5640e9bdfb.html
- 北京政法网:《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这项权利一定要知道》:https://www.bj148.org/yck/zzdt/202206/t20220616_1635345.html

